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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抚养权归长期抚养孩子一方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张霞律师
张霞 合伙人律师 ·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婚姻家庭

办案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张霞律师代理的被告一方的诉求,判决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婚生子陈某乙随被告陈某甲共同生活,原告曹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子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开篇

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主张孩子抚养权,被告能争取到吗?本案中张霞律师代理被告,最终帮当事人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回顾

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乙。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自2013年6月起分居。曹某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曹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婚生子随其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霞律师接受陈某甲委托出庭应诉,陈某甲主张若离婚,婚生子应随自己共同生活。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子抚养权应当归哪一方。其中抚养权归属是双方争议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张霞律师接案后,梳理了全案事实,将代理重点放在抚养权争议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婚生子满一周岁后长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改变现有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因此抚养权应当归被告。
针对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张霞律师也向法院说明该债务可待债权人另行主张,本案不要求一并处理。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6)苏0623民初469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2月29日
裁判结果: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随被告陈某甲共同生活,原告曹某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审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核心条款如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实务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核心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而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是法院考量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如果孩子已经长期随一方共同生活,要重点举证证明这一事实,说服法院维持现有生活状态,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常见疑问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不一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二次起诉只是表明原告离婚意愿坚定,仍需要结合分居情况、双方感情状况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因为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所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认可,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吗?

如果债务只有一方主张,另一方不认可,主张债务一方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法院通常不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会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本文由张霞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张霞律师 证号 13206201411161200
所属律所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95141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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