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主张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会怎样?
相关领域:婚姻家庭
本案是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因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案号为(2013)东民初字第1851号。
开篇
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结婚多年,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频发矛盾,原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希望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争取婚生女的抚养权。
案情回顾
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时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步疏远。原告陈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分割婚前财产。
被告陆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该焦点直接决定案件结果。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则会支持离婚诉请,反之则不会准予离婚。
办案思路
张霞律师作为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接案后梳理了原告提供的材料,发现原告仅能陈述双方存在矛盾,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程度。张霞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结婚证等基础证据,如实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提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3)东民初字第1851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年1月2日
裁判结果: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某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本案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行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办案复盘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最终法院未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代理过程中我们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了现有证据,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
常见疑问
起诉离婚必须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吗?
是的。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唯一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这次判不准离婚,下次什么时候能再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所以通常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实务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想要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一定要提前收集和保存好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比如双方分居的证据、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等,避免因为证据不足导致离婚诉请不被支持。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也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概率会相对更高。
本文由张霞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