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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垫付费用可一并主张返还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张霞律师
张霞 合伙人律师 ·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办案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张霞律师代理被告唐某出庭应诉,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冯某各项损失合计111995.41元,同时支持了我方要求原告冯某返还唐某20000元垫付款的主张,驳回了保险公司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请求,裁判结果符合我方当事人预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开篇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垫付了医疗费,这笔钱能不能在赔偿案件中一并要回?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法院会支持吗?本文通过亲办的这起案件给出答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7日,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如东某路段,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冯某、林某,致林某死亡、冯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林某无责。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唐某垫付了冯某医疗费20000元。后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张霞律师作为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唐某垫付的20000元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冯某返还;二、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第一个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唐某的权益,如果不能一并处理,唐某需要另行起诉,增加了诉累;第二个争议焦点关系到最终损失的分担,如果扣除非医保用药,该部分费用需要唐某承担。

办案思路与亮点

张霞律师接案后,梳理了案件细节,唐某已经垫付了20000元,有对应的付款凭证,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要求冯某拿到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该笔垫付款。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主张,张霞律师提出,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冯某的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也未证明该部分用药不合理,因此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上述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7)苏0623民初230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0月27日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冯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1995.41元;
2、原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唐某垫付款20000元;
3、驳回原告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合计4597元由被告唐某负担。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实务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你作为肇事方垫付了医疗费用,一定要保存好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条等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提出一并处理返还垫付款的主张,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另行起诉的麻烦,减少自身的诉累。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示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的话,该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常见疑问

问:垫付的费用必须另案起诉才能要回吗?

答:不是必须另案起诉。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垫付了费用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一并处理的主张,法院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一般会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判决受害人拿到赔偿款后返还垫付款。

问:保险公司主张扣非医保用药,都能得到支持吗?

答:不一定。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涉案用药哪些属于非医保范围,以及该部分用药不符合诊疗必要性。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会支持其扣除主张。

免责声明

本文由张霞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张霞律师 证号 13206201411161200
所属律所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95141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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