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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获赔案例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张霞律师
张霞 合伙人律师 ·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办案结果

本案系丁某1、丁某2因亲属丁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起诉肇事方缪某及承保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霞律师作为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无证据证明行人丁某存在过错,机动车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死亡参与度鉴定意见,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9万余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702.66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1337.75元,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开篇

亲人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张霞律师代理受害人家属起诉,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拿到了合理赔偿。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丁某步行过公路时与缪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丁某当日因伤死亡。交警部门因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对责任划分、死亡因果关系均提出异议,不同意按原告诉请赔偿。死者丁某终生未婚未育,其兄姐丁某1、丁某2作为原告委托张霞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合计37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二是受害人拒绝留院观察对死亡的参与度,是否应当扣减侵权方的赔偿金额?

办案思路与亮点

梳理全案证据,结合争议焦点整理了清晰的代理思路:
针对责任划分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错推定规则,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方举证证明行人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丁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针对死亡参与度问题,虽然鉴定意见认定受害人及亲属拒绝留院观察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0%,但交通事故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侵权方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信。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21号
  • 裁判日期:2016年4月26日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判决结果:
  1.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丁某2、丁某1损失人民币110702.66元;
  2.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1337.75元;
  3. 原告返还被告缪某垫付款人民币43452.66元。

本案原告的主要诉请获得了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常见疑问

1. 交警没定事故责任,就拿不到赔偿吗?

不是的。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错推定规则,需要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行人存在过错才能减轻自身责任,没有证据的,法院会依法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受害人自身原因延误治疗,会少拿赔偿吗?

法院会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参与度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侵权方仍需要承担其过错对应的赔偿责任,不会完全免除侵权方的赔偿义务。

实务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遇到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不要慌张,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固定案件证据,梳理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权利;对于损害结果的参与度鉴定,要积极配合,同时针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张霞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张霞律师 证号 13206201411161200
所属律所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95141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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