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买房,另一方不知情就不用共同还款吗?
相关领域:经济纠纷
本案中夫妻一方对借款买房知情,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霞律师结合(2024)苏06民终3813号南通中院生效判决,解析此类纠纷的裁判要点。
核心问题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借配偶亲属的钱买房,配偶主张不知情不还款,法院会怎么判?
核心争议解答
张霞律师结合(2024)苏06民终381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基于蔡某甲对借款购房一事知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房,最终判决蔡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争议的1万元转账是否应当认定为还款扣除。
真实案例简述
张某甲与张某乙是亲兄妹,张某乙和蔡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房筹款,2019年张某甲分两次向张某乙转账共计10万元。后张某乙和蔡某甲离婚,张某甲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蔡某甲上诉主张,张某乙在2021年、2022年分两次转账给张某甲共计1万元,该1万元是还款应当扣除,且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从蔡某甲和张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蔡某甲和其母亲的通话录音,都能体现蔡某甲对该笔向张某甲的10万元借款是明知的,该借款用于二人共同购房,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仅扣除2020年已经认定的2万元还款,最终判决二人共同偿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甲主张扣除的1万元,有聊天记录证明是张某乙委托张某甲转给爷爷奶奶的压岁钱,蔡某甲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款是还款,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霞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方的核心胜诉点在于留存了蔡某甲明知借款的间接证据,刚好戳中了蔡某甲主张不知情的抗辩,这是本案胜败的关键。而蔡某甲之所以败诉,除了证据不足外,也因为其在离婚前就已经知晓借款的存在,事后以不知情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是不是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霞律师认为,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只有共同签字才会被认定。本案中蔡某甲虽然没有直接在借条上签字,但通过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其事前对借款是明知且认可的,属于事实上的共同借款意思表示,因此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最终作出了相应认定,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例,夫妻一方确实对大额借款完全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也会认定为个人债务,存在不同处理的情况。
还款性质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存在还款事实的一方,需要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蔡某甲主张案涉1万元转账是还款,但仅提交了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转账性质就是还款,而张某甲、张某乙提交了聊天记录证明该款是委托转交的压岁钱,解释合情合理,因此蔡某甲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实践中如果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转账是还款,主张还款扣除的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举证方面,出借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定要提前收集好能证明夫妻一方对借款知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证据,比如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中提到借款、通话录音中一方认可借款、借款直接转入夫妻共同账户用于共同支出等,这类证据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本案特定情形下,如果没有蔡某甲和张某乙的聊天记录、蔡某甲和其母亲的通话记录,仅转账给张某乙一人,蔡某甲主张不知情,案件走向很可能会改变。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亲属之间借款尤其是夫妻一方向自己亲属借款买房的,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借款,避免事后离婚时一方以不知情抗辩。如果不方便签字,也要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另一方知情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不要认为是亲属关系就不用留任何书面或电子证据。
第三,收付资金的时候,无论是还款还是其他用途的款项,尽量在转账备注里写明款项用途,避免事后就是否是还款产生争议。本案中如果案涉1万元转账真的是还款,但因为没有备注,对方又有证据证明是其他用途,主张扣除就很难得到支持。
最后提示,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4)苏06民终381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10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张霞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