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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共同经营,另一方要共同还款吗?

发布:2026-09-17 21:29:58更新:2026-09-17 21:29:59
张霞律师
张霞 合伙人律师 ·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经济纠纷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结合南通中院(2023)苏06民终6213号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张霞律师结合(2023)苏06民终621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徐某、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本案蔡某参与徐某公司共同经营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蔡某与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徐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蔡某是徐某实际控制的南通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且蔡某还在徐某另外三家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监事等职务,多次与徐某共同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20年1月,徐某因骗取出口退税后需要退赃、补缴税款,向陆某等四名债权人借款共计100万元,还款20万元后剩余80万元未还。陆某等人起诉要求徐某、蔡某共同还款。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人共同还款。蔡某不服上诉,主张借款是徐某个人用于退赃,自己未参与经营也未获益,不应承担责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蔡某不仅在案涉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还多次和徐某共同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足以证明二人存在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案涉借款用于共同经营相关的退赃缴税,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认定规则是什么?

张霞律师认为,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采用“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只有三类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只有符合上述三类情形之一,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就属于第三种情形。

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任一情形。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债权人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生效民事判决证明蔡某参与共同经营,举证充分,所以得到了法院支持。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件因为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共同经营,最终无法认定为共同债务,举证是否充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对于债权人来说,若要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核心要准备证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共同经营的证据:如果是共债共签,要留存双方签字的借条等书面文件;如果没有共同签字,主张共同经营的,可以收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配偶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配偶参与经营决策的聊天记录、配偶为公司经营提供担保的文件等,这类证据足以证明配偶参与共同经营。对于未签字的夫妻一方来说,如果确实未参与经营也未获益,要注意提前留存自己未参与管理、未领取分红的证据,避免事后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无论对方是个人还是企业经营者,尽量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举证的麻烦和风险。而对于夫妻一方来说,如果只是帮配偶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上不参与经营也不获益,不要随便签字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避免因此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事实调整,建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苏06民终621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4月10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借款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审理,规则内容与民法典现行规定一致。

本文由张霞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张霞律师 证号 13206201411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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