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交通事故中,误工证据不足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误工证据不够充分,只要能证明事发前从事的行业,也可以参照行业标准主张误工费。本文结合南通中院(2024)苏06民终605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开篇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不少人因为没办法拿出完整连续的收入证明,担心拿不到合理赔偿。张霞律师结合南通本地最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效判决,梳理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张霞律师结合(2024)苏06民终605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参照行业标准支持了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1.误工证据不足时误工费应当如何计算;2.电动二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同等责任下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真实案情与裁判观点
2021年9月,原审被告姚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南通通州区与管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管某甲受伤,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姚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0万商业三者险。
管某甲受伤后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起诉要求人保公司和姚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管某甲总损失合计35万余元,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19.93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姚某承担60%赔偿责任,共计赔付管某甲19万余元。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管某甲误工证据不足,且管某甲之前受过工伤劳动能力欠缺,误工费不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另外管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应当属于机动车,人保公司只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审中管某甲补充提交了银行流水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举证角度看,管某甲二审补充提交的工作证明补强了其从事电焊工作的事实,这也是法院最终支持其误工费请求的关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误工证据不足,就一定拿不到误工费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的计算分三个层次:首先,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最后,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要求受害人必须提供完整连续的收入流水才会支持误工费,只要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自己从事的行业,就可以要求参照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不是证据不足就完全不支持。本案中,管某甲仅能提供零散的银行流水,收入不稳定,但他提交了特种作业操作证、工伤认定书、单位证明,能够证明其从事电焊工作属于制造业,所以法院参照制造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一般规则。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同等责任,一定各担50%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只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不是直接按照同等责任各担50%。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因为机动车的危险性更高,所以同等责任下一般会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60%左右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主张非机动车属于机动车,必须提供合法的鉴定意见,没有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一般不会采信保险公司的主张。本案中,人保公司没有提供车辆性质的鉴定意见,法院采信交警部门认定的电动二轮车性质,最终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60%责任,符合主流裁判思路。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收集。主张误工费一定要分两步准备证据:第一步,优先收集能证明你事发前从事行业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社保缴纳记录、工友证言等,这类证据哪怕没有完整的收入流水,也可以作为参照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基础;第二步,尽量收集近一年的银行工资流水、单位工资表,如果收入确实零散不稳定,及时找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说明你的收入情况。如果缺少能证明从事行业的证据,很可能法院只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受害人的损失会大幅缩水。
第二,关于诉讼策略要点。如果保险公司主张你驾驶的非机动车属于机动车,不要直接认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合法的鉴定意见。根据现行规则,车辆性质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门机构鉴定,没有合法鉴定意见的,法院一般不会采信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会直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后,张霞律师提醒,不同案件事实差异很大,本文分析仅基于本案生效判决,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情况判断。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4)苏06民终605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3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张霞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