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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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低等级伤残,符合条件依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文结合南通中院(2024)苏06民终5935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张霞律师结合(2024)苏06民终593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构成两个十级低等级伤残,是否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的诉请。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支持三项费用的判决。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汤某发生碰撞,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汤某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复视,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一共两个十级伤残。汤某起诉要求周某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汤某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低等级伤残不影响扶养能力,且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不足,要求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因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劳动能力确实受到实际影响,其父母年事已高仅靠每月200元低保养老金生活,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汤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足以证明其劳动能力及误工损失,护理费收据符合常情也应当认可,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低等级伤残就一定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一般规则层面,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核心看伤残是否造成扶养人劳动能力降低,并不绝对以伤残等级高低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张霞律师认为,实践中即便低等级伤残,如果确实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造成影响,结合被扶养人自身无收入来源的情况,法院依然会支持该项诉请。本案中汤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颅脑损伤已经影响其日常活动能力,劳动能力必然降低,结合被扶养人自身情况,法院最终支持了该项费用,并不违反一般规则。
误工费只有村委会证明能得到支持吗?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误工费需要举证证明事发前有劳动收入、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从事灵活务工或者村里公益性岗位,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可以初步证实其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如果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已经退休没有稳定收入,仅有村委会证明也无法得到支持,具体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本案中汤某提供了村委会证明证实其从事网格员工作,法院结合其年龄、工作性质酌情认定误工费标准,符合实践中的裁判惯例。
护理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能得到支持吗?
一般规则层面,护理费主张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护理支出。如果受害人住院期间临时聘请护工,出具的收据明确记载护理时间、金额,符合当地护工收费标准的,实践中多数法院会采信该收据,无需强求提供正式发票。本案中汤某住院聘请护工12天,收据记载150元/天,符合南通当地护工收费标准,因此法院予以采信。如果是长期护理或者收据信息不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补充转账记录或者发票进一步证实。
实务操作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主张相关费用的关键证据指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首先需要提交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比如公安机关户籍底册、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社保/养老金发放记录等;其次需要提交伤残鉴定意见书,证实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能力受损程度。主张误工费,对于灵活就业的农村受害人,可以提前准备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如有收入流水、雇主证明等更能提高举证效力。主张护理费,住院护工的收据要明确载明护理时间、金额,即使没有发票,只要符合当地标准一般也会被采信。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容易遗漏提交被扶养人相关证明,导致诉请不被支持,一定要提前准备齐全。
第二,关于这类案件的诉讼举证策略。保险公司针对低等级伤残的三项费用提出异议是这类案件的常见争议点,受害人一方要围绕“劳动能力受损”“实际收入减少”“护理支出真实”这几个核心点举证,不能仅以伤残等级高低就当然认为某项费用应当或者不应当支持。比如本案中,虽然都是十级低等级伤残,但受害人已经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全部诉请。如果证据缺失,即便伤残等级高,也可能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张霞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各项赔偿的核心就是证据收集,不要认为伤情轻就不需要留存证据,低等级伤残同样可能获得足额赔偿。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06民终593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文由张霞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