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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有合伙关系的民间借贷,有借条也能要回钱吗?

发布:2026-09-17 21:29:50更新:2026-09-17 21:29:50
张霞律师
张霞 合伙人律师 ·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并非所有持有借条的款项都能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若款项与合伙事务相关且未完成合伙结算,即便有借条也可能不被支持。本文结合(2024)苏06民终554号南通中院生效判决分析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张霞律师结合(2024)苏06民终55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10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及尚欠本息金额应当如何认定;二是与合伙事务相关的130万元有借条,能否按民间借贷认定并支持返还。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100万元借款的还款请求,驳回了130万元借款的请求。

真实案件概况

柏某与黄某、范某二人长期存在经济往来,既有民间借贷,也共同合伙投资项目,产生了两笔均有借条的争议款项:

  1. 2015年柏某通过其夫妻控股的上海某床上用品公司向范某转账100万元,2022年9月2日黄某、范某重新出具借条确认该笔借款。黄某、范某上诉主张该100万元已经清偿,且资金来源可能涉及转贷,借款合同无效。
  2. 2020年10月12日,黄某、范某就合伙投资款的分配向柏某出具130万元借条,柏某主张该款是其多垫付的合伙投资款,转化为黄某、范某的借款。黄某、范某不认可,主张柏某未实际交付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柏某100万元借款的还款请求,驳回130万元的请求。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处理来看,柏某在100万元借款中做对了关键一步:在借款发生多年后,要求对方重新出具借条确认欠款,并且在重新出具借条后两天就通话录音,让范某确认该100万元未还,这个证据直接锁定了欠款事实,这也是为什么黄某、范某拿出一堆转账记录却没被法院采信的原因。而130万元的问题,出在双方本身对借条的形成过程说法不一致,而且该款本身就是合伙投资款的分配,双方没有完成最终的合伙结算,所以法院没办法直接按民间借贷处理。

同时存在借贷和合伙,怎么区分款项性质?

一般规则来说,法院会根据款项的实际用途、双方的真实合意来区分性质。如果款项明确是合伙出资或垫资,且双方没有完成最终的合伙清算,即便有借条,法院通常也会要求当事人在合伙关系中另行处理,不会直接按民间借贷审理。
在本案中,130万元确实来源于合伙投资款的分配,双方对借条形成的结算过程说法不一致,也没有完成整个合伙项目的最终清算,所以柏某仅依据借条主张民间借贷,法院无法支持,这个处理符合现行的裁判规则。如果后续双方完成合伙结算,确认该130万元确实应当由黄某、范某承担,柏某可以再另行主张。

被告主张已经还款,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双方本身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只有明确指向本案借款的转账,才会被认定为还款。
本案中黄某、范某虽然拿出了大量转账记录,但大部分转账发生在重新出具借条之前,而且所有转账都没有明确标注是归还案涉100万元借款,结合重新出具借条后范某还在录音中确认100万元未还,所以法院认定黄某、范某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对其还款主张不予采信。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双方往来频繁应当全面对账,但主流裁判思路还是坚持"谁主张还款谁举证"的规则,不会轻易将未明确性质的转账认定为还款。

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套贷转贷,谁来举证?

一般规则是,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应当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案中黄某、范某只是怀疑100万元不是柏某的自有资金,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所以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如果同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每一笔款项转账时都要明确标注性质,比如备注"归还XX年XX月借款""合伙投资款""货款",避免资金混同。如果借款时间较长需要重新结算,一定要让对方在借条上明确截至出具借条当日尚欠的本金金额,不要只写原借款时间和金额。如果对方对还款事实有争议,要及时通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确认欠款的证据,就像本案柏某做的这样,这个证据往往会成为定案的关键。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方面,如果款项本身来源于合伙事务的垫资或结算,一定要先完成整个合伙项目的清算,双方对清算结果签字确认后,再把确认应当由一方承担的款项转化为借款。不要在未完成合伙清算的情况下,仅凭单方计算就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130万元一样,即便有借条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如果被告拿出转账记录主张还款,原告可以举证证明该转账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比如合伙分红、货款、过账等,避免该转账被直接抵扣本案借款。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是基于本案和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证据具体分析,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苏06民终55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10月8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张霞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不了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固定明确证据是这类案件的核心。

本文由张霞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张霞律师 证号 13206201411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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