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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没上班,劳动关系就自动解除吗?

发布:2026-09-17 21:30:02更新:2026-09-17 21:30:02
张霞律师
张霞 合伙人律师 · 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劳动纠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岗提供劳动,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6民终1561号生效判决认定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次日解除。本文结合该案解析工伤劳动争议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问题解答

张霞律师结合(2022)苏06民终156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蔡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岗提供劳动,也未举证证明未到岗存在合理理由,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次日即2020年11月13日解除,未支持蔡某要求确认2021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岗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应于何时解除?未报销的工伤医疗费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以及出院后护理费应如何认定?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蔡某系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工人,2020年2月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建工集团为该项目投保了建筑施工工伤保险,保险期限最后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蔡某住院治疗后,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共计8个多月,停工留薪期至2020年11月12日止。

蔡某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其申请劳动仲裁的2021年9月15日,要求建工集团支付未报销医疗费差额、按照400元/天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出院后护理费等合计18万余元。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的核心胜负点在于劳动者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蔡某各项诉求未获支持的根本原因大多在于证据不足,这也是工伤维权中农民工群体最容易踩的坑。法院裁判:基于本案事实,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满后蔡某未再向建工集团提供劳动,建工集团也未向其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故认定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3日解除;因蔡某未举证证明未报销医疗费的项目及原因,未支持其医疗费差额主张;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蔡某的实际工资标准,一审法院参照南通市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二审予以维持;因蔡某仅提供依据人身损害标准作出的护理期鉴定,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后护理证明,未支持其出院后护理费的请求,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工伤医疗费未报销部分一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只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案例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使用超出目录的药品或治疗项目,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是劳动者自行要求使用的,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也有部分观点认为,只要是治疗工伤必要的支出,超出目录的部分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劳动者无法说明未报销部分的具体项目和原因,也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同意该部分支出,所以法院未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张霞律师认为,劳动者主张该部分费用时,必须举证证明未报销项目系治疗工伤必要且用人单位知情同意,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审判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首先需要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比如提供工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同岗位工资证明等;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用人单位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工资标准的,法院通常会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只有当用人单位掌握工资发放记录但不提供时,法院才会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张霞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工地农民工没有保留工资记录的习惯,这往往导致工资标准无法认定,最终只能按平均工资计算,这是工伤维权中常见的踩坑点。

办案实务建议

张霞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证据收集方面,劳动者入职后一定要注意保留与工资标准、岗位相关的证据,比如工天本、工资转账记录、和项目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同班组工友的证明等。工资标准是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核心,没有证据会直接影响最终获赔金额。另外,工伤出院后如果确实需要护理,一定要让接诊医疗机构出具护理证明,不要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依据人身损害标准做护理期鉴定,这种鉴定意见在工伤案件中一般不被法院采信,像本案中蔡某就踩了这个坑。

事前风险预防层面,劳动者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还需要继续治疗或者因伤情无法正常上班,一定要及时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保留请假的相关证据,不要直接不去上班,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劳动者再主张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相关待遇,就很难得到支持。

诉讼策略层面,劳动者主张医疗费差额一定要先弄清楚未报销的原因,如果是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费用,要证明该费用是治疗工伤必需并且用人单位同意,否则不要盲目主张,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所有诉讼主张都要有对应证据支撑,没有证据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一定要结合自身证据情况提出合理诉求,遇有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2)苏06民终1561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5月7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由张霞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张霞律师 证号 13206201411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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